離婚協議附帶條件可以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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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附帶條件可以約定嗎

一、離婚協議附帶條件可以約定嗎

不可以,從法律角度而言,民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離婚雖然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卻不可以附加任何條件。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麼確定的存續,要麼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於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第二原因是,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違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則,凡是發生在身份關係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如結婚、離婚、收養、收養關係的解除等,一經附加條件則構成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因此在協議離婚中絕對不允許附加條件。如果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構成了條件和離婚法律行為內容的矛盾,其協議離婚行為均應無效。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對方不允許再婚,如一方再婚離婚效力終止。這種協議不僅內容具有為發行,也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飄忽不叮,違反身份關係單一性和確定性特徵,因而是無效的。

二、離婚方式包括哪些形式

離婚方式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和子女撫養等作出離婚判決。

對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事人如何進行選擇呢?

民政部門協議便捷,當事人可首先考慮。

但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各種問題必須全部達成一致意見,否則,民政部門不予辦理協議。

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但是不管選擇哪種方式,雙方都需要簽訂離婚協議,而離婚協議的內容是不能夠附帶條件的。離婚協議當中,需要約定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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