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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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原則。雙方對於離婚都沒有過錯的話,財產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帶孩子的一方要給帶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動產與不動產分割有所區別。由於各國對不動產的法律強制性規範互有異同,對不動產的處理只能以不動產所在地國為限。即對共同財產中的不動產的分割,我國法院的裁判內容只對位於我國的這一部分不動產具有執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於國外的不動產,在國外執行我國法院的裁判時也會有很大的困難。比如有的國家對執行外國法院裁判規定必須重新起訴,有的規定須申請執行令,還有的乾脆規定一律不予承認,這種狀況反而進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國還有部分不動產,可以待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後再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不動產糾紛。

(三)、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流程的不同。如果雙方在外國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的效力後,再依照我國法律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申請對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分割。涉外離婚適用的程序雖然與我國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時有所不同,但是,由於涉外離婚是一個特別程序,在特別程序沒有作出規定時,還應以普通程序作為參考。

(四)、關於不動產的訴訟分割解決途徑。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於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後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國際私法離婚關於不動產的分割基本是平均分割原則,前提是不動產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於其中一方財產,則不適用於平均分割原則,涉外離婚通常需要遵循國際私法相關規定辦理手續,離婚前,必須要先協商關於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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