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樹必須以書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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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樹必須以書面嗎?

一、放棄繼承書必須以書面嗎?

1、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但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一般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權具體的寫法大致應包括:聲明人的個人信息、與被繼承人關係、放棄的遺產的相關信息。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税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取得遺產的人應該在取得的遺產份額實際價值之內來清償債務。

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確定?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税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取得遺產的人應該在取得的遺產份額實際價值之內來清償債務。

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家庭成員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家庭的共有財產來清償,不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全部清償。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現實生活中,並非所有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欠的債務都是其個人債務,如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則視為家庭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放棄繼承這種情況的話,那麼便是需要通過一定的意思表示來明確,通常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來進行確定的,這也是屬於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關於放棄繼承權所作出的一種確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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