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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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按照規定,《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是從《民法典》生效之日起開始實行的,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一個月,在一個月內反悔了,可以撤回離婚申請;一個月之後如果沒有撤回離婚申請,可以正常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其中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首先,夫妻雙方是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為30天,如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持相關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過了冷靜期的30天,雙方都沒有改變離婚的決定,也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麼在30天內,雙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二、離婚冷靜期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根據具體要素的不同,可分為:

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靜期屆滿時,當事人沒有撤回離婚申請;

其二,期間要件,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

其三,主體要件,只能是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

其四,機構要件,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其五;行為要件,請求發放離婚證。

三、自願離婚手續如何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我國的夫妻離婚案件的處理中,離婚冷靜期存在的前提就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構提交離婚申請,從提出申請之日開始計算,一個月的時間都算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該機構不會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有人反悔了,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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