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加了名字離婚時平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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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婚後加名就能分一半?杭州西湖區法院這樣判

房子加了名字離婚時平分嗎

婚姻無法維持,起訴至法院的,有很多原因。根據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離婚最高的原因不是婚外情,而是一地雞毛。

最近,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當事人就因3套房子和孩子的撫養權鬧得不可開交,一審判決後,女方不服提起了上訴。近日,該案經法院二審審結,一紙判決書幫他們完成了這場婚姻的清算與重整。

數年前,小紅、小明經人介紹相識,結婚並育有女兒囡囡。婚前,小明曾全款買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兩套出租。結婚時,小明將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婚後多年,雙方因性格脾氣差異、交流不夠,逐漸產生矛盾。2020年時,小紅到法院起訴離婚。

在小紅口中,丈夫是這樣的:

整天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裏的日常開銷、支出等大多由她來支出。同時,丈夫也很無趣,不懂溝通也不關心她,彼此積怨已久。

但小明眼裏,他們的夫妻生活又是這樣的:

自己一直有穩定房租收入,妻子反而頻繁更換工作,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妻子動不動提離婚、收拾物品回孃家,家庭大小事務都由妻子決定,從不與他協商。女兒一直是他在照顧,撫養費、家庭開支都是他在承擔。

婚姻已一地雞毛,兩人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在房產分割和女兒撫養權上各有各的想法。

小紅請求判令女兒歸她撫養,同時認為,三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對半分,根據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應依法予以多分,即她應取得其中的60%。

小明卻表示,買房時他與妻子壓根不認識,後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政策原因,不能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房產實際上屬於他的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同時,小明認為法院將女兒撫養權判給他更有利孩子成長。

法院:婚後房本上加了名字並不意味着一律對半分

西湖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雙方爭議的三套房產,現登記為雙方共有,因此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在具體分割時,需考慮三套房屋的合同簽訂情況、購房款支付情況、税費支付情況等案件事實,比較原、被告雙方對三套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法律規定的“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等因素。

法院一審酌情確定小紅可分得約25%的份額,小明可分得約75%的份額。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小紅不服,提起了上訴。

她認為,即便是一方個人全額出資買房,婚後加名以及婚後取得房產登記,也是對另一方的贈與。由於夫妻對財產共有的特性,在雙方沒有約定共同共有份額的情況下,在分割時理應一人一半。

近日,該案二審開庭判決。

法院認為,雖該三套房產在雙方婚後登記為共同共有,但這不當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無證據證明小明有將房屋一半份額贈與小紅的明確意思表示。一審法院判決時,已充分考慮雙方對案涉三套房產的貢獻大小,併兼顧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尚屬合理範疇,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判決前法官詢問了孩子的意願

女兒:希望爸爸媽媽開心一點

我國法律規定,確定子女撫養權時,對年滿8週歲的未成年子女應當尊重其意願。本案中的女孩小王已年滿8週歲,承辦法官決定在一審判決前詢問一下孩子的意願。為不耽誤小王的課業,法官將見面安排在晚上。

到那天晚上,小明準時將女兒接到法庭,法官讓小明先行迴避,然後開始了詢問。

法官從“有沒有吃飯”開始,一直聊到“參觀”法院大樓的感受,接着聊到小王的興趣愛好,最後,法官逐步將話題引到小王與父母相處上。

承辦法官有着多年審理家事糾紛的工作經驗,洞悉父母離婚會給小孩子帶來哪些影響。“有些打擊可能會給孩子帶來跟隨他一輩子的陰影,猛然把這麼重大的事情告訴她,她可能一時間無法接受,所以我們要緩緩説,以一種更容易接受的方式説給她聽,讓她明白不論父母未來是否一起生活,她永遠是那個被捧在手心裏的寶貝。”法官解釋説。

“你爸爸和媽媽有些矛盾,想請法院幫他們解決一下,你覺得他們之間是什麼問題呢?”法官問小王。

“媽媽脾氣急了點,爸爸脾氣好一點的,以前他們吵架後過段時間就和好了……”言語間,小王其實知道爸爸媽媽是想要分開了。

“其實爸爸媽媽都特別愛你,都想跟你一起生活,但如果爸爸媽媽因為一些原因可能要暫時分開生活一段時間,需要有一方主要負責照顧你的學習和生活,你想選擇誰呢?”法官小心詢問到。

“爸爸會帶我出去玩、報培訓班,還會問我想不想上培訓班,我想上就報。媽媽很忙,沒有爸爸照顧我多,我還是習慣跟爸爸。”小王低着頭説。

末了,法官問小王:“你還有沒有想要跟父母講的話?”

小王眨巴着眼睛,想了想説:“我覺得媽媽脾氣急躁了點,希望媽媽不要太急了,以後要開心一點,也希望爸爸天天開心一點。”

“那以後你也可以幫爸爸媽媽做點家務,多做一些聯絡工作,幫他們相互聯繫、溝通。”談話結束,法官認真記錄下了這段對話。

結合這次詢問情況和雙方實際情況,關於孩子撫養權方面,二審法院同樣駁回了小紅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女兒由小明負責撫養,小紅每月負擔生活費。(案例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不少人認為,既然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應有一半屬於自己。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即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案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共有,但並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會根據房屋出資來源、雙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共同生活等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根據西湖區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判決原則:

1、婚前房產,婚後加名,雖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不見得對半分割;

2、8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法官會詢問孩子想跟誰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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