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權強制執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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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權強制執行可以嗎?

一、離婚撫養權強制執行可以嗎?

撫養權一般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另一方的探望權的也必須尊重,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孩子的感受,如果孩子滿了十歲以上,可以由孩子決定跟隨哪方生活。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二、什麼條件離婚後男方可以獲得撫養權?

(1)孩子在兩週歲以下,雙方先進行協商,女方不同意讓孩子隨男方生活,在下面的情形下,法院會判決撫養權歸男方:

1、女方患有惡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適宜跟她一起生活;

2、女方有滿足孩子生活的條件,但是卻不管孩子的;

3、還有其他原因,比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男女雙方可以商量孩子只由其中一方來撫養,也可以約定由兩人輪流撫養。談不妥的,男方滿足下面條件的,法院可判決孩子隨其生活:

1、男方做了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

2、孩子一直隨男方生活,突然改變環境對孩子成長有不利的影響;

3、女方再婚後又生育了孩子,但男方並沒有其他孩子;

4、孩子隨男方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離婚撫養權不可以強制執行,孩子的年紀在兩週歲以下,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要能夠證明女方不存在撫養孩子的條件,無法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孩子的年紀在兩週歲以上,雙方可以協商,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也可以輪流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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