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沒有履行復婚後有沒有效
一、離婚協議沒有履行復婚後有沒有效
離婚協議沒有履行復婚後是有效的。協議離婚的,當事人之間要簽訂離婚協議,然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要載明財產債務分割和子女撫養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復婚後原離婚協議是否還有效
復婚後原離婚協議是否有效,應從人身和財產兩方面進行分析。
1、原離婚協議書涉及子女撫養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了。
2、原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並不會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因為從法律上講,復婚相當於新的一次婚姻,與一般結婚並沒有實質區別,其效力從復婚之日起算,不是從上一次離婚之日接續。
因此復婚前夫妻一方已經擁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復婚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離婚後只要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後又自願要求恢復夫妻關係的,説明雙方的感情並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所要履行的手續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繳回撤銷,發給結婚登記證,恢復其合法的夫妻關係。
離婚當事人雙方不經復婚登記,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和精神病人離婚,協議離婚是否有效
和精神病人協議離婚無效,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夫妻一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申請。想要離婚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而且因為配偶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離婚之前應當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攜帶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和起訴狀及副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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