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發現對方隱藏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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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結束時,共同生活的雙方需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結束在婚姻關係中共同擁有財產的狀態,將共有財產分割為個人財產。

離婚時發現對方隱藏財產怎麼辦

離婚糾紛大部分都可以概括為兩類,就是財產糾紛和撫養權糾紛,財產分配的過程中雙方都會有自己心中的目標方案,很多當事人由於無法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而選擇了訴訟離婚。

作為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團隊,離婚財產糾紛是出現頻率較高的案件,同時也是相當需要聘請律師進行幫助的案件,本文將為大家講述一個親辦案例,幫助大家瞭解如果發現對方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隱匿財產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對相關姓名地點等做模糊處理)

一、基本案情

趙某和吳某婚內育有一子吳小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於2009年協議離婚並在協議當中約定,吳小某的撫養權歸屬於趙某,吳某定期支付撫養費,目前一家居住的房屋歸趙某所有,男方的公司以及汽車等財產歸屬於男方。

然而在2019年趙某起訴要求吳某支付撫養費時,意外發現吳某居住的房產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在分割財產時吳某隱藏了這一財產,因此該房產沒有進行分割。

在發現吳某當年離婚時隱匿財產後,趙某在進行法律諮詢後,選擇了信金國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團隊來為自己進行代理,幫助自己爭取合法權益,我方接受當事人委託之後作為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吳某給付該套被隱匿房產自己應有份額的對價。

二、案件爭議點

在庭審過程當中,吳某辯稱趙某的訴訟請求已經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且該套房產是在雙方離婚之前的分居期間使用個人的工資支付首付,還貸也使用的是個人的財產,該套房產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趙某早在離婚前就知道這套房產的存在。

針對被告的辯解,我方首先針對吳某主張的訴訟時效和趙某的知情時間點進行了反駁,吳某主張趙某遠在離婚前就知道該套房產的存在並不能出示任何證據,且該套房產在離婚協議中也沒有被提及,趙某沒有理由在十年之後突然提出分割一套早就知道存在的房產,在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時得知該套房產的存在是合理的,訴訟時效也應當從得知房產存在時起算。

同時針對被告主張該套房產為個人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居並不能構成婚姻關係的中斷,因此即使處於分居狀態,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產生的工資和收益依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因此主張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在無法主張訴訟時效和個人財產後,吳某主張離婚協議中應當將“男方的公司以及汽車等財產歸屬於男方”中的等包括這套房產,這一解釋是完全不合理的,因為房產的價值遠遠高於汽車,以“等”字涵蓋價值更高的房屋,違背常理。

三、案件結果以及意義

最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套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人民法院按照市場價格及周邊地區房屋的市場價格衡量房屋價格後,判決吳某給付趙某房屋折價款二百餘萬。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規定是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我方律師團隊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並制定了訴訟方案,針對對方可能主張的事實進行了針對性的準備,從而順利地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應得的份額。

涉及到婚姻關係的案件,很多當事人會認為這屬於再平常不過的普通民事案件,從而忽視訴訟中的各種細節,法律是需要證據和邏輯的,在進行訴訟、希望自己的請求得到法律支持時,需要運用專業知識的律師來為您保駕護航;如果您有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進行諮詢和解答,可以聯繫專業的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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