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三年後自動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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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去世三年後自動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老人去世三年後自動放棄繼承權可以嗎?

是不可以的,放棄繼承權應當主動提出,不適用默認,自願放棄繼承權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願,這樣的自願放棄繼承權證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當繼承未開始時,繼承權處於期待形使的階段,不發生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效力,放棄與否並無實際效果。因此,在被繼承人去世前,無所謂放棄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有哪些規定?

1、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均為遺產,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2)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

(3)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2、繼承權平等原則

(1)繼承權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3)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4)遺產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5)承認扶養協議的效力

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3、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原則

(1)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2)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3)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4、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老人去世三年後,不可以自動放棄繼承權,權利義務一致原則,互諒互助、團結和睦原則,繼承權平等原則,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繼承權的原則是財產繼承時所遵循的主要原則,繼承權屬於絕對權利,任何人都不能隨意侵害,繼承發生之後才產生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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