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毆打他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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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毆打他人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罪中持兇器毆打他人怎麼處理?

有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定量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的的刑期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依法裁判。如被告人或其親屬已經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法院在量刑時可從輕處罰。

二、尋釁滋事行為包括什麼?

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行為人為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三、尋釁滋事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夥聚眾形式出現。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尋釁滋事案件持兇器毆打他人沒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他人,惡意挑釁,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都是尋釁滋事的行為。而由於婚姻、家庭、債務等糾紛,實施的毆打,辱罵,恐嚇他人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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