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個人債務承擔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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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該由欠債一方獨自償還,配偶沒有清償義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有清償的義務。

離婚後個人債務承擔怎麼説?

(一)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二)此類合同的法律性質決定其標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為特殊主體時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服務作為舉債的對象。如演員的表演合同、服裝加工製作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三)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兑價或兑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四)如以夫或妻個人名義實施的無償捐贈、無償或顯示公平出借款物、無償為他人保管或顯示公平提供保管產生的付出財產、資金、精力、時間等卻沒有回報或不等值回報的合同行為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示公平。同時,其舉債的目的也不能體現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徵。

(五)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六)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由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七)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八)即使繼承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九)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為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對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應該由欠債一方獨自償還,配偶沒有清償義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有清償的義務。如果證明是個人債務,就需要自己承擔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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