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離婚男方該旅行哪些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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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離婚男方該旅行哪些法律義務?

一、精神病離婚男方該履行哪些法律義務?

精神病離婚男方該履行支付相關的生活費用的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在離婚期間,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關係,夫妻之間的互相應當繼續由雙方互為履行。在此充分體現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權益。對精神病人未盡扶養義務的,精神病人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費,精神病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行使給付請求權,要求對方及時支付醫療費、生活費。對於其所要求的數額確定的,法院應予支持。而對於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將來需要治療費用的,因是待實際發生的費用,數額又不能確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二、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雙方雖在離婚訴訟中,但雙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該項撫養義務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為扶持、幫助和忠貞、忠誠;

是對精神病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在夫妻關係尚未解除期間,精神病人因治療、生活所產生的合法債務,另一方有責任全部負擔。精神病人因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正常的經濟收入和生活來源,由於對方的不扶養行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療而支付醫療費,以及需要維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費,由此所欠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另一方理應負有履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於離婚的法律概念並不是特別的清楚,也不知道具體的流程,實際上如果説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的話,就只能夠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如果説對方是屬於精神病人的話,那麼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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