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共同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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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的共同財產怎麼分?
離婚後共同財產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分割。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夫妻離婚只能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二、如何鑑定共同財產?
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看財產獲得的時間,如果是婚後獲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是看雙方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有協議約定什麼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財產是屬於單方個人財產的話,按照協議來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共同財產夫妻倆均分割,判斷是否為共同財產,要看財產的獲得時間,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獲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要看雙方之間是否有特殊的協議,如果在結婚之前簽署協議,明確財產歸個人所有,那麼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