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分割共同財產案由怎麼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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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分割共同財產案由怎麼定

一、離婚後分割共同財產案由怎麼定?

案案由應定為“財產權屬糾紛”。離婚消滅夫妻身份關係,夫妻共同財產也隨之失去存在的基礎,即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概括後形成的案件名稱。

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作了規定。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係,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係合併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製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二、離婚財產糾紛注意問題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離婚的概念離婚糾紛包括

1、離婚糾紛;

2、離婚後財產糾紛;

3、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4、共同財產分割糾紛;

5子女撫養糾紛。

因離婚糾紛而進行的離婚訴訟是典型的複合之訴,也包括了以上涉及範圍的訴訟,這些爭議的裁決原則均規定於婚姻法中,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

離婚糾紛廣義來説應該包括矛盾、爭議,夫妻雙方一般性質的吵架,只要沒有鬧到離婚的地步,自然也算不上離婚糾紛。

案由完全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原被告雙方或者代理律師無錢來確定該案的案由。但是,雙方是基於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才引發的糾紛,無論人民法院怎麼定性的案由,都最終並不會影響到共有財產分割的。但是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考慮的因素非常的多,也不是一人一半這麼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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