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榮律師事務所 - 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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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出現裂痕,受傷的總是孩子們,“爸爸,媽媽”的稱呼,更是一種法律責任。妻子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民法典》是如何為未成年子女這個家庭發生變故而導致的的子女提供支持。

華榮律師事務所: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事件

離異後母親遇單位停工爸爸拒絕支付女兒撫養費。

在石家莊,李女士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在2015年6月達成離婚協議。按照雙方的“離婚協議書”,尚小的女兒小隨李女士生活在一起,王先生每月向她支付3000元撫養費,直到小女孩畢業。

不過,雙方離婚後,王先生對李女士的母親和女兒開始不聞不問,既不支付撫養費,也不探望女兒。自己一個人養大孩子,生活壓力很大,但是一直督促王先生付孩子的撫養費,這讓李女士非常傷心。

説法

父母親和孩子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失。

對於李女士所遇到的問題,婚姻從愛情開始,最後責任。在婚姻破裂的情況下,夫妻雙方也要積極履行養育子女的義務,為子女營造健康、積極的成長環境。我國民法中對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孩子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終止。在離異之後,不管父親還是母親,孩子都是父母雙方的孩子。

離異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與義務。

在生活上,有些人在離婚後因為雙方感情惡化,財產糾紛等原因而遷怒孩子或者拒絕撫養孩子的情況並不少見,撫養費的延遲支付、中斷支付、欠付、拒付、拒付等現象屢見不鮮。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上述兩款,如果出現此種情況,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可通過親友調解,與有付款義務的一方進行溝通,對子女履行撫養義務,做到知情權和知情權。

如果調解失敗,孩子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其權利。

應當指出,在訴訟中,撫養費爭議案件的被告方應承擔撫養責任,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管轄法院一般應為被告的住所,而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到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非公民住院治療。法律上,一般要證明經常居住的地方需要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證明等。

具體地説,如果提起訴訟,女兒小為原告,管轄法院為王先生住所的法庭。

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郝斌律師介紹,《民法典》充分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只在雙方約定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經濟社會發展和兒童成長的動態性需要出發,為兒童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生活保障。目前頒佈實施的《民法典》與以往《婚姻法》中關於撫養費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如下: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所養育的子女,另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用,承擔多少和持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商定,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就兒童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達成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協議或判決的原定金額。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撫養費,其數額和期限將由當事人約定,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人民法院裁定。

上一款所列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就本協議或判決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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