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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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可以嗎?

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可以嗎?

子女之間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可以,因為放棄繼承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既然是屬於權利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放棄的。

父母去世前立的遺囑,只要父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如何訂立公證遺囑繼承?

(一)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二)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三)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四)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放棄繼承,必須是在財產還沒有進行繼承之前就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要求,也必須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表明自己是放棄繼承的,大多情況之下的話,都會選擇通過協議書等相關的方式,清楚地聲明自己放棄相關的繼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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