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隱瞞患有精神病 - 離婚時能主張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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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隱瞞患有精神病,離婚時能主張賠償嗎?

患有精神病的人在民法裏,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婚姻生活中,可能造成較多的困難,所以大多數精神病患者難以找到合適的結婚對象,導致無法步入婚姻的殿堂。有些人就隱瞞自己患有精神病的事實,跟他人結婚,如果婚後被發現患有精神疾病,被隱瞞的一方將受到嚴重的欺騙,很多被騙的當事人在請求離婚時經常會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現行法律,只有以下幾種條件下離婚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1、結婚一方有重婚的

2、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

4、一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而問題中所提到的一方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的,法院一般會判決准予離婚,但是不會同意支付離婚損害賠償。

另外,如果起訴方無法確定誰來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並且保障其離婚後的生活,法院還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精神病可以通過治療逐漸恢復的,如果雙方感情深厚,可嘗試治療,如果確實無法治癒,並且影響自己生活的,可以主張離婚。

在現實中,發現一方隱瞞患有精神病並請求離婚的,不屬於法定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如果想通過審批程起訴離婚的,需要提供因對方患有精神疾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自身難以收集證據的,建議通過諮詢律師等渠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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