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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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一、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1、合夥企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式具體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3、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4、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二、合夥企業什麼情形下應當解散?

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夥企業被解散後,企業的財產暫時不能被各合夥人分割,而是需要先將財產用於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等的費用,只有在將相關債務償還完之後,才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對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對於合夥協議之中沒有約定財產分配方案的,也可以臨時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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