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死了怎麼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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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死了怎麼辦離婚證?

一、如果人死了怎麼辦離婚證?

夫妻一方去世的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另一方可憑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辦理再婚登記。在我國,一方死亡,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另一方的婚姻狀態為喪偶。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是指雙方都在世,但是由於感情破裂,而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二、協議離婚手續怎麼辦理

1、申請

(1)雙方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話,那麼另外一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並不需要辦理離婚證,並且配偶死亡之後,其生前未解除婚姻關係的配偶當然的享有繼承權,並且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死亡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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