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要求賠償青春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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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要求賠償青春費嗎

一、離婚可以要求賠償青春費嗎

離婚沒有青春損失費,青春損失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持的。青春損失費是離婚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

二、如何處理青春損失費糾紛

一般認為,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不需要他人負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會隨着時間流逝消失。所謂”青春損失“的範圍不能確定。承認”青春損失“,也違揹人倫道德與公序良俗。因此,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法院通常不應當予以支持。

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談朋友期間,男女雙方還是應當自重,同時重視並遵守社會倫理道德的約束,且愛且珍惜,戀愛過程中,不可草率同居,因為它對男女雙方都沒有保障,而且很容易引發”索要青春損失費“類似的糾紛。

青春損失費並不屬於我國法律中的術語,很顯然這一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不管是在分手還是離婚的時候,要求支付青春損失費的,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絕支付的。而要是願意支付的話,那麼法律也是不會就此進行調整,因此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尚未在這方面作出相關規定。”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都不禁止。

有些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較短的時間內結婚,又在較短的時間內離婚,覺得自己作為女性是“虧”了,因此在離婚時要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婚姻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判承擔青春損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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