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多長時間內可以撤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2W
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撤銷權屬於一種形成權,婚姻家庭編對該種情況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
所以,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於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的有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雖然權利行使期間為1年,但起算點不同。
在受欺詐的情形下,起算點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而不是原來規定的離婚之日;
在受脅迫的情形下,起算點為脅迫行為終止之日。
加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為條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自離婚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
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