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前能財產保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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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前能財產保全嗎

一、離婚起訴前能財產保全嗎

離婚之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遇到情況緊急的情況,起訴一方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即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離婚財產保全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人提供擔保。訴中財產保全由當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拒絕提供擔保的,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具體數額,司法實踐中要求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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