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起訴後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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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起訴後撤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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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的財產保全撤訴如何操作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予以審查,如果認為足以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做出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起訴人向法院撤銷訴訟時,如果法院裁定允許撤訴的,法院就會對起訴人保全的財產進行解封,對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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