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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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怎樣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孫間及其他家庭成員間的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為,是家庭成員中一方企圖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濫施權利。其中,身體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有形傷害行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一方對另一方精神的無形傷害行為;性暴力是配偶間和其他家庭成員間以暴力形式強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按家庭成員的關係劃分,家庭暴力可以分為夫妻暴力、父母與子女間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對殘疾家庭成員的暴力等。
實施“家庭暴力”,根據情節和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無過錯方有請求的,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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