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立案後果有案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家庭暴力立案後果有案底嗎?

家庭暴力立案後果有案底嗎?

不會的,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判決有罪就不會有案底的。

1、備案只是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行使管理職權時的一種記錄、一種調查方式,又不是違法犯罪,當然不會有什麼所謂的“案底”。

2、案底,廣義的説是不良記錄,包括違法和犯罪記錄。狹義的案底,僅是指犯罪記錄。對於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一般不會影響當事人的生活。

遭遇家庭暴力,報警一般警察會怎麼處理

1、一般情況下先是調解,瞭解一下情況,批評教育。

2、如果是多次家暴,就有可能把人帶走,寫個保證,加強教育。

3、如果屢教不改,且家暴危害較大,比如構成傷殘,受害人起訴,就要追究行兇人的刑事責任了。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這部法律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受害人應根據受傷情況,由公安機關或居委會、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鑑定部門作傷情鑑定報告,需醫治的,應到醫治機構就診並保存好單據。

實施“家庭暴力”,根據情節和後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致人輕傷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損害,虐待可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家庭暴力案件對兒童有何影響?

只是立案不會有子女造成影響的。只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沒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情況的,不會影響子女的。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

(一)散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字、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在18週歲前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複雜的人員關係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蔘加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鉸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準確的來説,是沒有程度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的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了人身的傷害,一般可以找公安局,如果公安局無法解決,也可以找婦聯,如果還不行的話,就離婚,家庭暴力對施暴者一方的懲罰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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