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協議裏有註冊及扣30%學費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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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培訓協議裏有註冊及扣30%學費合法嗎?

教育培訓協議裏有註冊及扣30%學費合法嗎?

需要根據教育合同約定確定,不能一概而論。且無法協商的,通過法院處理,由法院依法判決。收費不合理,可對教育方作出以下處理:

①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指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限制或剝奪招生權或辦學權的處罰形式。該項處罰的法定條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規中予以規定,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規定了對民辦學校予以該項處罰的條件;《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中對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辦處罰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相應該項處罰的條件。

②吊銷辦學許可證。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撤銷,停止其辦學權利的處罰。這是較為嚴厲的處罰形式。

需要説明,在教育法中因違反教育法規範予以能力罰的對象不限於教育機構,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同樣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③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指限制或剝奪違法教育機構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證書包括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照《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停止或撤銷授予學位的資格,只能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二、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哪幾大類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在教育法中,申誡罰是常見的處罰類型,它主要包括兩種具體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種處罰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形式,主要運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警告既可以運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運用法人組織;即可單處,也可並處。

②通報批評。即將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向有關單位和羣眾公佈,並對其給予批評。通報批評運用範圍與警告相同,但針對的違法情節相對嚴重,處罰的程度也嚴厲一些。

(2)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也可以針對法人。

綜上所述,教育培訓協議裏有註冊及扣30%學費是否合法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盡的説明,是不能夠一概而論的,家長也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生活情況來決定孩子的教育問題,不要盲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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