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事故車牌是否應該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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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發生事故車牌是否應該報銷?

車輛發生事故車牌是否應該報銷?

如果車主購買了車損險,根據車損險的規定,車主在使用保險車輛時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予以賠償。

(一)車損險的責任範圍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① 碰撞、傾覆、墜落;

② 火災、爆炸、自燃(須另投自燃險);

③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④ 暴風、龍捲風;

⑤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地震;

⑦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二)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 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2、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3、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4、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5、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6、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7、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8、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2、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天窗及倒車鏡單獨破損;

3、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4、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5、 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6、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7、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8、 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9、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10、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11、 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12、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13、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二、車牌補領程序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根據車損險的規定可知,車輛發生事故後,車牌受損,屬於車損險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該在合理範圍內向車主報銷,車主得到理賠後,也應儘快到當地的登記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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