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禁止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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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禁止疾病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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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上禁止有哪些疾病的人結婚

為向公民提供優質保健服務,提高生活質量和出生人口素質,2002年6月7日衞生部發布了衞基婦發147號《婚前保健工作規範》,其中婚前醫學檢查第二項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止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結婚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醫學檢查單位應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不宜結婚或不宜生育或未發現不宜結婚、生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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