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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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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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並未一一列舉。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對於第二種規定是一種籠統的規定。對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結為伴侶。

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

目前有以下幾種疾病患者屬於禁止或暫時不能結婚範圍:

(1)未經治癒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 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癲癇等未經治癒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癒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後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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