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收費標準2021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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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處收費標準是多少?

公證處收費標準2021年是多少

公證處的收費標準不是法定的。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諮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條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費標準以公證處提供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根據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時間以及公證服務的複雜程度,並考慮申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

二、公證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公證程序規則》

第四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公證機構能夠公證的事項是很多的,比如民事協議的公證,遺囑公證,對經濟合同的公證等,辦理的事項不同,公證機構在收費標準上不可能完全是一樣的,而且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是有差異的,所以公證收費標準不能由國家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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