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如何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如何定罪?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該如何定罪?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事故致死負次要責任如何賠償?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是約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第三人不受合同的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設定的權利,也不得向第三人設定義務,僅在特定情況下涉及第三人。保險合同中的車損險條款就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當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由保險人就車輛損失予以賠償的協議,如果保險條款對此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並且約定被保險車輛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對車輛損失主張權利的對象有選擇權:

1、按責任比例分別向保險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賠償:

2、根據保險合同全部向保險合同要求賠償,但不放棄對第三人行使賠償的權利,給保險合同行使代位追償權留下空間。

保險車輛因第三人之損害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可以在賠償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合同之所以這樣約定,完全是遵循了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駕駛員如果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導致人重傷、死亡肯定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交通事故等是有可能發生車禍,肯定是要確認第一責任人外,還有些人屬於次要責任,並不是第一責任人,但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有可能需要賠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