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婚姻法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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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婚姻法19條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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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19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規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是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國夫妻財產製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製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製是相對於法定財產製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製,而法定財產製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本條第一款即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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