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駕駛機動車出事,找人頂替,知道後怎麼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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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構成交通肇事罪,頂替的人涉嫌包庇罪。交通肇事後肇事者讓他人頂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多發,給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也易使被害方的利益造成損害,且嚴重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關於找人頂替的行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肇事,是為了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人,會被判處刑罰。

如果駕駛機動車出事,找人頂替,知道後怎麼處發

至於頂替人的行為,因為在事故發生後向辦案機關虛假陳述其肇事的行為,涉嫌包庇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有些人因為害怕承擔責任,因此想到了找人頂罪的方法,但這是屬於嚴重的妨礙了司法的行為,因此對於肇事逃逸的人,在刑罰上有可能會加重處理,而對於頂罪的人也是觸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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