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裏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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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裏親屬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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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裏的遺棄是如何規定的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4條、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2、45條、對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遺棄是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3、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則構成遺棄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1條追究刑責。

4、《婚姻法》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5、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賠償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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