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暫住證要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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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暫住登記滿半年後,需本人持身份證、暫住登記憑證到居住地警務室採集指紋,申領居住證。居住在出租房屋中的流動人口:他們必須提交房東的身份證、申報人的身份證、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記錄、房產證書或購買合同。

鄭州暫住證要怎樣辦理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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