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子女監護權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服刑人員子女監護權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服刑人員子女監護權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現實生活中,孩子監護權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而相關法律並沒有是否明確的規定。所以,如果在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監護權,除了現有監護人存在客觀無法履行監護義務的之外,一定要做好蒐集現有監護人對孩子成長不利證據的工作,這是獲得孩子監護權變更訴訟的關鍵。

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

明確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負監護人,這使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存在漏洞。應當規定,對於服刑時間較長的人員,可以考慮剝奪他們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而交由實際對其子女進行管理和照顧的人員。

有的國家的法院,在對罪犯進行有罪判決前,會將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安排到兒童福利署、少年之家等機構或願意代養他們的家庭,接受撫養或者監護。

因此,我國法院在對父母判處刑罰之前或同時,可根據不同情況,指定孩子的代養人或監護人。對於沒有法律規定的監護人的,應當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規範收養和寄養

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託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種委託代養形式。應該鼓勵有條件的家庭撫養這些孩子,並對寄養人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助。

寄養人應該具備這樣的條件: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家庭結構穩定、身體精神健康、自願撫養、保證不虐待被寄養人或侵犯被寄養人其他合法權益、定期報告被寄養人生活狀況等。要注意對於寄養家庭的審核,確保其符合各項條件,並定期交流,以便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倡導由寄養向收養轉變,讓孩子們真正地迴歸家庭,享受家庭温暖。

要鼓勵社會團體、民間機構或個人代養代教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政府應為民間救助組織或團體的登記註冊給予政策支持,並按被救助人數,給以相應的補助。

教育、婦聯、關工委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幫扶活動,以各種方式關愛有困難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

要及時將生活困難、符合低保條件的服刑人員家庭,納入低保,解決好他們的生活問題。對有醫療救助需求的,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各級衞生部門具體落實,減免其部分醫療費用。

針對有就業創業需求的未成年子女(16週歲以上)及其監護人,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團組織具體落實,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組織就業創業見習,推薦就業崗位,提高就業創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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