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法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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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法規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法規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監護權變更法規是《民法典》都明確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第三級案由。監護是民法上規定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監護的性質,我國學術界歷來有不同的觀點。但是,無論持監護權利説或是採義務説、職責説,都認為監護人是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設,監護人都要履行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此處的保管,不僅包含保護、管理財產的行為,還應包括必要的經營行為和處分行為。法律要求監護人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3)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監護人來説,必須要認真的履行自己的監護職責,具體包括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護和照顧。當然了,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發現存在怠於行使監護權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監護人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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