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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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現在社會中,由於各種壓力,會讓人心裏產生許多的不平衡感。當自己的道德平衡感失控時,就會做一些非法的事情。比如奪取別人生命,一旦發生了這樣的事,對於受害人的家人來説,他家裏的整個系統就被破壞了,那麼就必須進行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呢?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財產保險公司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業務時,經常要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下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該條法律規定看似清晰明確,實則界定模糊,實踐中,許多事故當事人、律師、保險公司、事故處理機關,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產生誤解。為此,本文筆者從《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立法本意出發,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一一解讀,以期為適用者提供清晰準確的計算方式,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也防止因計算疏漏致保險公司利益受損。

法律分析

(一)賠償基數

1、以扶養人的户口類別(而不是被扶養人的户口類別)確定賠償基數,即扶養人是城鎮户口的,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扶養人是農村户口的,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或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處理完畢時的上一統計年度統計數據確定賠償基數,如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過程中,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統計數據調整,則應按新數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3、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確定賠償基數,但如受害人(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則應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根據扶養人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比例,一至十級傷殘對應的賠償比例分別為100%至10%,傷殘等級每降低一級,賠償比例就降低10%。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年限

1、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年限與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密切相關,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事故發生時間確定被扶養人的年齡,且被扶養人年齡應按週歲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計算至18週歲。即: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 18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

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即:

被扶養人為18—60週歲的,賠償年限= 20年

被扶養人為61—75週歲的,賠償年限= 20年 -(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 -60)

被扶養人為76週歲以上的,賠償年限= 5年

3、需注意的是,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的當天;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按年度計算。

(三)被扶養人的範圍和界定

1、如果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只要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該未成年人即屬於被扶養人。

2、如果被扶養人是成年人,則應當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以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為準,司法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被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有退休工資者不屬於此列)。

(四)扶養人有數人的處理原則

《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扶養人有數人,且扶養人的經濟能力差距較大時怎麼確定的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部分?這裏法律規定按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賠償即可,而不必考慮所有扶養人實際負擔水平等因素,即扶養人有數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由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扶養人共同分攤。

(五)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處理原則

《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經濟損失後給予受害人的補償,受害人死亡(傷殘)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麼受害人死亡(傷殘)後其獲得的補償也不應當超過這個限度,即,被扶養人生活費年度賠償總額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通過以上與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了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資料,對於怎樣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應該有一個基本的瞭解。如果您想結合相關案例,或者説想了解更多有關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尋求律師的幫助,這裏的律師會全力解決您的問題,切實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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