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8W

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在出台之後,其中關於婚前財產歸屬、離婚後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條款與以往相比有了較大變化,由於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夫妻中的女方,普遍認為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女性權益缺乏保護,之後,立法機關就婚姻法的有關內容幾次制定了詳細明確的司法解釋,那麼,最新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財產的規定是什麼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關於最新婚姻法修正案涉及財產的規定問題,目前我國立法機關並未對新婚姻法進行修正,最近一次出台的為司法解釋三,其中涉及財產的規定包括婚姻存續期間哪些情況一方可以提出分割財產的訴求,對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的性質認定,房產贈與行為的撤銷,婚後父母出資購房的權屬認定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