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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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修正案134條危險作業罪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於企業的安全生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面臨更嚴峻的刑罰,尤其是對關閉、破壞安全生產預防措施、拒不執行鍼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措施、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等具有導致嚴重後果發生危險的三類行為,也將被納入刑事追責範疇。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本罪具有以下三種行為:

(1)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這是一種對生產安全條件的破壞行為;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具有上述三種行為的,在具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情況下構成本罪。因此,本罪屬於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在認定本罪的時候,不僅要考察是否存在《刑法》所列舉的客觀行為,而且還要確認是否具有發生重大事故的現實危險。如果沒有這種現實危險,則只是行政違法行為,不能按照本罪定罪處罰。

我們都知道,危險化學品或有毒或易燃易爆,一旦發生意外,極大威脅着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進一步健全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法規依據,這意味着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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