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吵架報警管用嗎?
一、家庭糾紛吵架報警管用嗎?
家庭糾紛吵架報警不一定管用,對於夫妻之間發生的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係等家庭糾紛,系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範圍。上述事由向公安機關報警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民事糾紛。但是如果由於上述事由導致雙方存在肢體上的衝突找公安,公安機關可以受理。
二、家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係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户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同居關係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户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對於家庭糾紛吵架的具體報警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矛盾糾紛原因來進行處理,一般的民事行為是不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的,但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暴力事件,或者人身傷害的,是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