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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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投靠的條件是什麼

辦理投夫、投妻落户,不受雙方年齡和雙方的婚齡限制,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憑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户口本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審批。

呈交材料:

1、填寫完整的户口申請表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夫妻雙方户口本或户籍證明

4、結婚證

5、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證等)

7、被投靠人和合法穩定住所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8、公安部門認為申請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以上證明材料請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二、夫妻投靠的相關材料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户,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範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併辦理隨父母落户。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身邊有否子女限制,根據本人意願,可投靠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5、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其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落户。

6、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定居、服兵役的,兒媳確與公婆、女婿確與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並同意其投靠的,可辦理兒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遷移落户。

7、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並在集體户內落户(在部隊駐地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單獨立家庭户),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户。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户;在部隊駐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隨現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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