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户口遷移手續的限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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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投靠户口遷移手續的限制是什麼?

夫妻投靠户口遷移手續的限制是什麼?

1、前提條件是城鎮户口不能往農村遷,只能農村户口遷城鎮户口或農村遷農村、城市遷城市。

2、如果夫妻都在在同一區(縣),女方遷男方或男方遷女方,要遷往那一方寫一婚遷的《申請書》,要遷往那一方的村民委員會打個同意遷入的證明,然後再和《結婚證》.雙方户口薄一起拿到要遷往那一方的派出所户籍室直接辦理就可以了。

3、遷往(區)縣以外,女方遷男方或男方遷女方,要遷往那一方寫一婚遷的《申請書》,要遷往那一方的村民委員會打個同意遷入的證明,和《結婚證》,當地派出所出具準《準遷證》,當事人自己拿《準遷證》到另一方派出所下户口,然後再回來在派出所上户口。

二、夫妻投靠落户所需材料

1、凡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户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户。

2、凡申請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須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提出入户申請,填寫《入户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驗核後,提供複印件)。

3、申請配偶來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户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街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或計生證);

(3)申請來市入户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須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4)屬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級醫院診斷結果證明,屬重殘的需出具市一級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5)屬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

4、被批准來市隨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辦理户口遷出手續,領取《户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 (第三聯)及《户口遷移證》、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户手續。

辦理投夫、投妻進德落户,不受雙方年齡和雙方的婚齡限制,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即可憑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户口本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市局審批。

我國的户籍所在地變更的規定中,是包括投靠的户口遷移的,此時不僅僅可以是夫妻之間的投靠,也可以是近親屬之間的投靠,但是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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