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老人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遺棄老人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我們會看到一些老人被子女遺棄的事件,這些老人在平時得不到子女的照顧,生病時也得不到子女的照料,現狀令人十分痛心。這些老人的子女除了在道德上會受到眾人的譴責之外,在法律上也會涉嫌犯了遺棄老人罪。下面為大家介紹遺棄老人罪的量刑標準和構成要件,大家可以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遺棄老人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

遺棄罪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遺棄老人罪的當事人最高會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老人屬於弱勢羣體,一旦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再得不到子女的照顧,連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國家制定這個刑罰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