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 分居協議有什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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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分居協議有什麼效力

當我們還在討論夫妻應不應分居的時候,有人已經簽訂了分居協議,那夫妻可以簽訂分居協議嗎?此時簽訂的分居協議的效力又是怎樣的呢?針對這方面的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一一為您闡述。

一、分居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居協議,並非一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未曾出現過。分居協議,一般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英美國家都普遍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並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子女撫養、監護等問題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範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税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相關的其他問題。目前,分居協議的簽訂在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只是在效力方面尚未得到官方評價。

關於分居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分居協議並未得到我國法律的認可。

當事人簽訂分居協議書在避免草率離婚、緩解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意義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為我國婚姻制度的有益補充。但是,從我國的法律制度來看,同居是夫妻之間的應盡義務,分居並不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當事人基於分居協議而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分居協議內容強制雙方分居並排除對方騷擾的話,法院對這樣的訴訟請求往往不予支持。換句話説,當事人協議分居並非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相反,如果當事人起訴要求保護同居權的,則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分居協議書的無效,並不意味着分居協議書的所有條款無效。

例如在分居協議書中有關處分夫妻財產關係的條款,如不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為有效。

二、分居協議有何效力

分居協議各條款清楚經男女雙方自願簽字蓋章生效。協議其中一項無效不影響其餘有效條款的成立,分居協議在離婚時只能作為證明雙方分居多久的證明而已。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於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分居協議在生活中的出現並不是偶然,所以需要大家靜心對待。此外,有關婚姻家庭的問題還有很多,如夫妻在何時需要簽訂分居協議、分居協議如何簽訂等。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我們本站網站的專家律師詢問,他們會根據你的實際問題來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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