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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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在婚姻關係經營中,為了能夠保證夫妻之間和平相處,同時為夫妻之間各種問題與矛盾的解決設立一些規定,目前很多夫妻都選選擇在結婚之後自願簽訂協議書,雙方都不應該違反協議書中的條約。那麼,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一起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衝突的,則應以後籤的協議為準。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為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464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但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婚姻編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為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忠誠協議法官解釋

法官解釋説,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一般在實踐中,忠誠協議表現為婚姻關係中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變動,如上述案件中車某違背協議約定,則引發房產歸對方所有的判決。

法院調查發現,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大致包括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發生不忠行為則必須離婚,同時有不忠行為的一方將喪失子女探視權、監護權,並於婚後放棄共同財產中的部分歸對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對此,法官認為,法院對各種類型的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需要區別對待。“比如雙方約定的,一方違背忠誠協議雙方將必須離婚的條款,法院肯定無法認定。這是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需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即使雙方簽訂了該協議,當確實有一方發生不忠時,該協議也無法自動解除婚姻關係。”

同時,不被認可的還有對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探視權等身份權的約定。法官説,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權利,是基於親子關係。而是否限制父母對子女的該類權利,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程序要求,對該類重大權利,夫妻雙方不能通過約定就予以限制。“但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雙方是可以在離婚過程中通過協商解決的。”法官補充説,因為這個問題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該認為具有效力。

在財產分配上,夫妻雙方無論是否離婚,約定不忠的一方放棄共同財產中的部分歸對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該類忠誠協議都是被認為有效的。

“實踐中,還存在部分混合型忠誠協議,其中法院可能認定部分內容。”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一方出現不忠誠行為,則雙方離婚、財產歸對方所有,這其中法院無法認定離婚部分,但對房產歸屬的處理,法院則是肯定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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