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農村土地新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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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農村土地新規是什麼?

民法典農村土地新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把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或者用其他方式流轉給他人,收取租金、股權分紅等收益。第三百四十條又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登記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中,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地性質;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必須簽訂流轉合同;流轉最好到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遇到糾紛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處理遵循“鄉村調解,縣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則進行。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解不成或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大家對於農村的土地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主要還是因為現在大多數的人都是在城市裏工作,但實際上農村的土地是非常的重要的,為我們國家的農業生產活動提供了保障,法律當中對於農村承包土地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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