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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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期限規定
(一)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一些期限限制
(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股權轉讓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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