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擔保部分債務怎麼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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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約定擔保部分債務怎麼償還?

約定擔保部分債務怎麼償還?

約定擔保部分債務首先由債務人償還,債務人無法償還的,由擔保人連帶賠償。連帶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要看幾點:

1、債務人有錢還,債務人就有義務還錢,連帶人保證人還錢的,可以找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沒有錢還,保證人有錢,那麼由保證人還錢,可以找債務人追償;

3、債務人和保證人都沒有錢的,按照沒有錢的方式處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費、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再執行。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擔保債務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約定擔保的情況,是需要由債務人、債權人以及擔保人三方之間根據規定來約定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的。如果債務履行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約定的擔保義務無法履行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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