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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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嗎?

一、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嗎?

撫養費執行期限過了2年不一定可以要求強制執行,公民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間是判決生效後2年內。你未申請執行原判決,已喪失原判決的強制執行權。你可向法院重新起訴,要求雙方給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強制執行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間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支付令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書面異議,又不履行的,支付令發生執行效力。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申請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一般來説,只有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權利人才能申請執行。但申請人是公民已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經過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

3、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一般來説,只有給付判決才具有執行內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確認判決和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律文書並非一生效,申請人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要看履行期限和義務人是否履行。只有超過履行期而義務人又沒有履行,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行政糾紛在法院、仲裁機構審理後,若是下發了判決書、裁決書的,與案件相關的厲害關係人,必須要按照判(裁)決書的內容,限期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方當事人發現限定期限屆滿,義務人依舊沒有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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